甲方(轉讓方):
統一社會信用代碼/身份證號:
乙方(受讓方):
統一社會信用代碼/身份證號:
鑒于甲方擁有并愿意轉讓_設備(以下簡稱“該設備”)的相關設計、制造、裝配、調試、操作及維護技術(以下簡稱“該技術”);乙方希望獲得該技術并應用于其生產經營活動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,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、誠實信用的原則,經友好協商,就設備技術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,以資共同遵守。
第一條 技術內容、要求和工業化開發程度
1.1 技術名稱:。
1.2 技術指標和參數:詳見附件一《技術指標與參數清單》。
1.3 該技術的工業化開發程度:該技術已成功應用于(型號/系列)設備的批量生產,技術成熟、可靠。
1.4 技術資料交付:甲方應在本協議生效后個工作日內,向乙方交付本協議所涉及的全部技術資料。技術資料清單詳見附件二。交付方式為(如:現場交付、郵寄)。
第二條 技術情報和資料及其提交期限、地點和方式
2.1 甲方應保證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是完整的、清晰的、準確的,并能使乙方技術人員能夠獨立理解和掌握該技術。
2.2 技術資料的提交地點為:。
2.3 如技術資料在交付過程中發生丟失或損壞,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書面通知后個工作日內免費補寄或更換。
第三條 本項目技術秘密的范圍和保密期限
3.1 技術秘密范圍:本協議所涉及的全部技術資料、圖紙、工藝文件、技術訣竅及未公開的測試數據等,均屬于技術秘密。
3.2 保密期限: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計算,保密期限為_年。無論本協議因何種原因終止,本條規定的保密義務持續有效。
3.3 乙方應對其所知悉的上述技術秘密承擔嚴格的保密責任,未經甲方書面同意,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、披露或許可使用。
第四條 技術使用范圍
4.1 乙方有權將受讓的技術用于_(如:特定型號設備的生產、自身產品升級)。
4.2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,乙方不得將受讓的技術用于本協議約定范圍以外的任何用途,亦不得將該技術許可或轉讓給任何第三方。
第五條 驗收標準和方法
5.1 技術驗收標準:以本協議附件一《技術指標與參數清單》及甲方提供的標準技術文件為準。
5.2 驗收方法:技術資料交付完成后個工作日內,由雙方指派技術人員組成驗收小組,按照驗收標準對技術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和必要技術答疑。驗收合格后,雙方簽署《技術驗收合格確認書》。
5.3 如首次驗收不合格,甲方應根據乙方書面說明的不合格項進行修正或補充,并在個工作日內再次提交驗收,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。
第六條 技術指導與培訓
6.1 甲方應在本協議約定的技術資料交付完成后,安排技術人員為乙方提供總計不超過人日的現場技術指導和培訓,確保乙方技術人員能夠獨立掌握該技術的核心要點。
6.2 甲方指派的技術人員的差旅、食宿費用由方承擔。
第七條 價款及其支付方式
7.1 本協議技術轉讓總價款為人民幣元(大寫:)。
7.2 支付方式:
(1)本協議生效后個工作日內,乙方向甲方支付總價款的%,即人民幣元,作為預付款。
(2)全部技術資料交付并經雙方驗收合格后個工作日內,乙方向甲方支付總價款的%,即人民幣元。
(3)技術指導與培訓全部完成,且乙方出具書面確認函后個工作日內,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%的尾款,即人民幣_元。
7.3 甲方收到每筆款項后,應向乙方出具等額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。
第八條 違約責任
8.1 若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付技術資料,每逾期一日,應向乙方支付協議總價款%的違約金。逾期超過日,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協議,甲方應返還已收取的全部款項,并賠償乙方因此遭受的損失。
8.2 若乙方無正當理由未按約定支付款項,每逾期一日,應向甲方支付應付未付款項%的違約金。逾期超過日,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協議,并要求乙方賠償損失。
8.3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第三條之保密義務,應向守約方支付協議總價款%的違約金,并賠償由此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損失(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經濟損失、商譽損失及為維權支出的律師費、訴訟費等)。
8.4 乙方若違反本協議第四條之約定,超出范圍使用或許可第三方使用該技術,應立即停止違約行為,并向甲方支付協議總價款%的違約金,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,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另行賠償。
第九條 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
9.1 本協議項下轉讓的技術成果及其知識產權(包括但不限于專利權、專利申請權、技術秘密)歸甲方所有。
9.2 乙方在實施該技術過程中產生的后續改進技術成果,其知識產權歸_方所有。雙方約定后續改進技術成果相互許可使用的,應另行簽訂協議。
第十條 免責條款
10.1 因不可抗力(如地震、火災、戰爭等)、政策法規變化等不能預見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導致協議無法履行,遭受免責事件的一方應通知對方、采取減損措施,并提供相關證明,可免除相應的違約責任。
10.2 因技術本身存在的、在現有科技水平下無法克服的缺陷導致的技術風險及損失,由_方承擔。
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
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議,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;協商不成的,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第十二條 其他
12.1 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(自然人則簽字并按手印)之日起生效。
12.2 本協議一式份,甲方持份,乙方持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12.3 本協議未盡事宜,由雙方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,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12.4 通知與送達:本協議履行過程中,往來通知應以書面形式(包括電子郵件、傳真)送達以下地址。一方變更地址的,應在變更后日內書面通知對方,否則按原地址發出的通知視為有效送達。
(以下無正文)
甲方(蓋章):
法定代表人(簽字):
委托代理人(簽字):_
乙方(蓋章):
法定代表人(簽字):
委托代理人(簽字):_
簽訂日期:年月日
簽訂地點:
附件一:《技術指標與參數清單》(略)
附件二:《技術資料清單》(略)